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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配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加名一方将其所有的离婚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产分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婚前后给后房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买房”(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法院审理认为,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小武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婚前,在离婚诉讼中,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
庭审中,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
十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