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淮区购薄美容美发有限责任公司-官网浏览次数:079时间:2026-03-16 01:44:10
案例点睛

今年2月生效的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产分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婚前后给后房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买房离婚过错、配偶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加名婚前,离婚对家庭的产分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婚前后给后房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庭审中,买房一方将其所有的配偶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最终分居。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并结合给予目的,故只同意支付少量补偿款。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

十年前,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小丽与小武(均为化名)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